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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案例

编辑:江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是“工资”还是“稿酬”

实践案例:

小王在丰达集团公司担任会计工作,丰达集团公司有内部报刊《发展报》,小王2016年5月份,在《发展报》上发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500元。

那么小王的稿酬所得是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王的稿酬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但由于小张的稿酬未达到起征点,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此“津贴”非彼“津贴”

实践案例

2016年9月郑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公示名单揭晓,省会首批46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创新人才入选。按照规定,市政府特殊津贴入选者每人可一次性获得1.6万政府特殊津贴。其中丰达公司的技术员老张就受到了此荐嘉奖,在回到企业后,财务的小王就在想,老张的奖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老张取得的郑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奖励该“加”处罚该“扣”

实践案例

嘉诚公司为了便于员工日常劳动纪律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进行罚款,并将罚款用于奖励给表现好的员工。那么支付罚款的员工,其罚款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取得奖励的员工是否需要将奖励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分析第八条规定中的“取得”是指付款单位向员工实际发放的工资,也就是说个人以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才须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请假、迟到、工作失误被扣发的工资,个人并未实际取得。因此,这部分扣发的工资不需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因工作表现好受到的奖励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是“福利”还是“工资”

实践案例

丰成公司经营效益较好,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过节物资,过节物资都是公司统一采购的,可财务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总是犯难,不知道到底是该进入福利费还是工资,如果进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员工会不高兴,发点过节物资还要扣税,本来是件好事反而让大家有情绪就不好了,那政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又如何向员工解释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丰成公司发放的过节物资,属于人人都有份的补贴,所以此项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是“费用”还是“工资”

实践案例

丰达公司为了便于办公通讯与公务用车的管理,对公司管理人员实行通讯费限额据实报销,而对私车公用的实行定额“车补”,那么员工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通过对上述文件的解析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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